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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簡介 發行股票篇 證券簽證項目 本行簽證特色

發行股票篇


一、符合法令規定:
  1. 公司法第一六一條之一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依證交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發行人應於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起三十日內交付股票。

二、避免公司董事被罰:
  1. 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法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發行外,各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仍未發行者,得繼續責令限期發行,並按次連續各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發行股票為止。
  2. 若公開發行公司違反證交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司董事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保障股東權益: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而股票則是股權之表彰,藉以證明股東所持有股份之多寡。持有之股東享有公司分配股利之權利外,因股票為有價證券,得自由轉讓,並可辦理質權設定。

四、減輕稅賦:

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尚未發行前,其股權之轉讓是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需併入股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但當公司己發行股票時,其股權之轉讓只需就成交價格課徵少許的證券交易稅即可,毋需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兩者差異甚大。

五、增進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

公司可藉由現金增資及分紅讓員工持有股票,如此一來員工即具有股東身份參與經營,勞資雙方可朝著共同的目標而努力,創造雙贏。

六、為世代交替提早做規劃:

父母親贈與子女的免稅額度每人每年上限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若公司有發行股票,股東可藉著股票提早做贈與的規劃,以免屆時繳交無謂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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