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除外)09:00 - 17:30
凡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等公共利益為目的,並經該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而成立之信託稱之。亦即捐贈人(委託人,包含個人或企業)為公共利益之目的,將其持有之財產信託交付本行﹝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約進行管理運用以達捐贈人謀求公眾利益之目的,並受信託監察人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一種信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