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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業務簡介

台灣存託憑證(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 TDR)業務簡介

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是指存託憑證發行地之存託銀行以發行公司原股為基礎所發行的憑證,該憑證所表彰之權利義務與該發行公司普通股相同,所表彰之股票則由存託銀行委託保管銀行代為保管。存託憑證首次於1927年問世,目前是市場上熱門的籌資工具,有超過2,100家發行公司在超過80個證券市場發行存託憑證。

存託憑證之種類,依發行地不同可區分為美國存託憑證(簡稱ADR,於美國發行的存託憑證)、全球存託憑證(簡稱GDR,於美國之外所發行的海外存託憑證)、及台灣存託憑證(簡稱TDR,在台灣發行的存託憑證)等等。依上市方式可分為參與型、及非參與型,台灣存託憑證多為參與型之存託憑證,即發行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或大股東以其自有股份,參與存託機構發行表彰其有價證券權利之憑證,並於台灣交易所掛牌交易,發行公司並有義務向存託機構提供召開股東大會或發放股利等公司重大訊息。

存託憑證的出現,解決了許多跨國交易的不便,並且讓許多受到法令限制不得投資海外股市的機構投資人,可以依投資人熟悉的制度交易,在本地買到國外公司發行的存託憑證,以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存託憑證除了是發行公司籌措資金的好管道之外,亦可提高發行公司的國際知名度,有利日後公司其他海外募資行為(例如發行海外公司債);另外,存託憑證的發行可跳脫公司所在地資本市場規模過小的限制,提高公司股票的流動性,並使公司股東的結構多元化;近來更有許多公司透過存託憑證的發行,順利完成併購案與民營化。

我國近年為提升資本市場自由度及推動證券市場國際化,對於推廣台灣存託憑證不遺餘力,盛邀外國優良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可來台掛牌買賣,擴大國內證券市場規模,促進國際金融的交流,並增加國人投資管道。台灣存託憑證之籌資規劃中,存託銀行擔任證券發行人的角色,在存託憑證發行之前,提供發行公司有關存託憑證架構之相關專業意見;在存託憑證發行之後,存託銀行更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以維持整個存託憑證計畫的運作。

存託銀行的責任包括:

(一)指派保管銀行。

(二)在發行存託憑證之前,協調承銷商、會計師及律師等參與者。

(三)協助發行公司遵守存託憑證的註冊規定。

(四)準備及發行存託憑證。

(五)處理股利發放及股東會投票等事宜。

(六)將存託憑證計劃之概況提供給發行公司。

(七)處理存託憑證的兌回及再發行。

(八)重大訊息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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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目前擔任多檔TDR之存託銀行,具豐富之存託業務經驗,為台灣存託憑證之存託銀行市場上之領導性銀行,本行秉持存託業務之專業及對客戶一貫之服務熱忱,由熱忱之法金業務、貼近市場需求之產品研發、專業親切之作業客服、及可就近服務之海外分行組成外國發行人之支援團隊,是 貴公司遴選存託銀行之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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